世界文化遗产

西南民族/表述/翻译转向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调整了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除了坚持世界遗产必须具有“杰出的普遍价值”,新的标准增强了对文化多样性的考量。回应这个变化,中国文物部门在遴选项目时把目光投向西南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如何证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有某种“普遍价值”成为中国遗产申报工作者最需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本文把人类学的翻译转向与费孝通的“文化自觉”结合起来,指出遗产价值的论证过程应该被理解成一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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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晋、燕海鸣

问题的提出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世界遗产公约》)。这份公约规定,国际社会有责任保护代表人类整体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从那时起,是否具有“杰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universalvalue)成为世界遗产的判定标准。但是如何定义这个标准一直在变化。相对于科学性更强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评价过程充满着巨大的张力。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新的解释中,一个文化遗产项目只要符合下面这六条标准里的一条,就可以被认为具有“杰出的普遍价值”:

一,代表人类天才创造力的杰作;二,展示一段时期或一个世界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在建筑或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发展方面的重要交流;三,能为延续至今或已经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四,是一种住宅、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五,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不可逆的变化正让它变得脆弱时;六,与带有杰出普遍意义的事件,仍在使用的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这些标准证明,世界文化遗产的普遍话语在走向全球的过程中要面对文化相对主义的挑战,因为“杰出的普遍价值”是看一个文物或景观是否是某个领域最杰出的代表,当不同缔约国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推举出它们眼中的代表时,这个价值地域化与多元化的趋势将挑战世界遗产的普遍主张。20世纪90年代,为了顺应文化相对主义对少数族裔、原住民、后殖民群体、有色人种和非西方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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